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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丹与傅世龙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李俊杰,傅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李俊杰,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傅世龙,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李俊杰、傅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执53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申报财产,接受询问。在本案中,查封了李俊杰所有的房屋,傅世龙所有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杰、傅世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故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宜处置,本案需中止执行。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中止执行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8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