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淑容、万某等与林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容,万某,陈某,林大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初2409号原告:王淑容,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万某,男,200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某,女,201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林大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诉被告林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伍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