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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淑容、万某等与林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容,万某,陈某,林大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初2409号原告:王淑容,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万某,男,200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陈某,女,201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林大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诉被告林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容、万某、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伍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