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雪婷与被告陈秋明、陈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婷,陈广明,陈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383号原告:陆雪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喜田,与原告陆雪婷系爷孙关系,男。被告:陈广明,男。被告:陈秋明,男。原告陆雪婷与被告陈秋明、陈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雪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喜田、被告陈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雪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广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200.00元(按月利率1.5分自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本息合计37,200.00元,并要求被告陈广明按照月利率1.5分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2、要求被告陈秋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5日,陈广明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5分,陈秋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5日,此后利息及本金未能偿还。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广明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原告起诉的借款本息数额,愿意自己偿还该笔借款,借款与陈秋明无关。被告陈秋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原告陆雪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被告陈秋明、陈广明未提交证据。原告陆雪婷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5日被告陈广明在原告陆雪婷处借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5分,同时约定以陈广明在富强村三屯土房房照抵押,陈广明将房照交给原告,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陈秋明在担保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后被告陈广明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款后,原告将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日期更改为2013年3月15日,此后被告陈广明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5日,借款本金及2016年1月15往后利息未能支付。另查明,2015年冬天被告陈广明和夏冬到原告处,夏冬在前述陈广明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书上作为借款人签名。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广明在原告陆雪婷处借款30,000.00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庭审中陈广明的承认可以证实,被告陈秋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即与原告陆雪婷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陈秋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向被告陈广明主张债权,并要求被告陈秋明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广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雪婷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200.00元,本息合计37,200.00元,并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始按照月利率1.5分标准继续向原告陆雪婷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陈秋明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被告陈秋明、陈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琪附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