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凯先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张埂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先,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张埂村委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66号原告:张凯先,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张埂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张文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凯先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张埂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张凯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凯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凯先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