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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艳秋与陆海英、孙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秋,陆海英,孙成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98号原告韩艳秋,现住榆树市。被告陆海英,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成阁,现在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艳秋与被告陆海英、孙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