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艳秋与陆海英、孙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秋,陆海英,孙成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98号原告韩艳秋,现住榆树市。被告陆海英,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成阁,现在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艳秋与被告陆海英、孙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