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永江申请执行鲁小东、王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江,鲁小东,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鲁小东,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王琴,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仡佬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梁永江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鲁小东、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6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06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小东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