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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与雷士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军,雷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雷士虎,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军与被执行人雷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万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雷士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万军借款本息共计1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雷士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士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万军借款本息共计1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士虎于2017年8月7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王万军7000元,下余5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雷士虎于2017年8月22日前偿还,被执行人雷士虎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王万军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齐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