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洋与翟文廷、史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翟文廷,史华飞,张勇,史新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86号原告:李洋,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翟文廷,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史华飞,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勇,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史新浩,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翟文廷、史华飞、张勇、史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