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党高峰与陈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高峰,陈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3746号原告党高峰,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青,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党高峰与被告陈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高峰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少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高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9日、31日,被告陈少青以从事经营活动急需资金为由,原告分两次通过金融部门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陈少青借款20万元、15万元,合计为35万元。被告陈少青于2017年3月15日归还3万元,于2017年4月22日出具了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并向原告补了借款条,并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保证于2017年6月22日还清。但逾期后,被告陈少青仅偿还9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少青承担还款责任,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少青辩称,确实借原告35万元,两次分别还3万及9万元,合计还款12万元,余23万元至今未还,且出具1张借条。原告帮了我忙,我很感激他,马上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少青于2016年3月19日、3月31日借原告党高峰两笔款,合计35万元。原告分次将借出款项通过金融部门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陈少青。被告陈少青于2017年4月22日补写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借款人:陈少青,身份证:,于2016年3月19日、2016年3月31日从出借人:党高峰,身份证:处借得款项两笔,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小写(350000.00元)。(交付方式为出借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01转账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55,贰拾万元整。出借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2转账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5,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于2017年3月15日还款3万元)今由借款人:补打借条,借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小写(32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利息为零。借款人:陈少青,2017年4月22日”。后经原告党高峰多次追要,被告陈少青于2017年6月22日以后,偿还原告党高峰借款90000元。余款230000元,被告陈少青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党高峰当庭放弃让被告陈少青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本院与被告陈少青通话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少青以经营活动急需资金为由分次向原告党高峰借款,原告分次将借出款项通过金融部门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陈少青,共计350000元。被告陈少青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少青于2017年3月15日偿还原告党高峰借款30000元,2017年6月22日以后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余款230000元。后经原告党高峰向被告陈少青多次追要,被告陈少青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党高峰要求被告陈少青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让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党高峰借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陈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