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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邓兴中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兴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94号罪犯邓兴中,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涪法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兴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0年8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涪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兴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原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邓兴中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邓兴中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兴中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兴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兴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