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式杰与郭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式杰,郭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706号原告:张式杰,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郭言民,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张式杰与被告郭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式杰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