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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式杰与郭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式杰,郭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706号原告:张式杰,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郭言民,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张式杰与被告郭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式杰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