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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成富、韩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成富,韩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494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西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全秋,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玉,男,汉族,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兰社主任,住兰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家属楼。被告:白成富,男,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新河社区东郊北路东州巷*号。被告:韩莉,女,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成富、韩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郝天雪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