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成富、韩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成富,韩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494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西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全秋,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玉,男,汉族,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兰社主任,住兰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家属楼。被告:白成富,男,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新河社区东郊北路东州巷*号。被告:韩莉,女,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成富、韩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郝天雪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