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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新力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新力运输有限公司,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42195785。法定代表人:周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濠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凤阳县新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石油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78704614X。法定代表人:XX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XX胜,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利民银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阳县新力运输有限公司、XX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凤阳县新力运输有限公司、XX胜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XX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胜银行存款2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