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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707号原告郑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关于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查明2016年6月1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夏利两厢车,车牌号为陕A166**卖给被告,双方当日签订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并于当日将车辆交给被告,且将该车的相关手续一并交给被告,被告也将全部款项付清,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15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陕A166**车辆过户手续。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