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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503号原告: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高新区湖滨花园小区物业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关宗超,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伟光,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伟光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华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