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