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其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