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191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琬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国平对该案进行调解。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庭前调解协议,被告XX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533.6元人民币及垃圾清运费60元,原告斯培行公司对违约金不再主张,且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被告XX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