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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李扬、赵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李扬,赵亮,沈阳宝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64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社会信用代码91219192817789632U。负责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锦,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扬,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赵亮���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沈阳宝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2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64711821E。法定代表人:周彦,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扬、赵亮、沈阳宝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1,7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扬、赵亮、沈阳宝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7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