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桂香与余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香,余正祥,余钢,余德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369号申请人:周桂香,女,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担保人:胡建军,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被申请人:余正祥,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被申请人:余钢,男,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被申请人:余德祥,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桂香与被告余正祥、余钢、余德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桂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正祥、余钢、余德祥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胡建军自愿以其所有的湘*****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建军所有的湘*****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余正祥、余钢、余德祥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世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