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殷家新与汪世平肖佐英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家新,肖佐英,汪世平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殷家新,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肖佐英,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汪世平(系被告肖佐英之子),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殷家新与被告肖佐英、汪世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殷家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家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殷家新负担。审 判 长 文元兴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龙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