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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殷家新与汪世平肖佐英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家新,肖佐英,汪世平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殷家新,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肖佐英,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汪世平(系被告肖佐英之子),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殷家新与被告肖佐英、汪世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殷家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家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殷家新负担。审 判 长  文元兴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龙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