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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晓燕,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晓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晓燕在兴业银行4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9.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