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晓燕,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晓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晓燕在兴业银行4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9.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