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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明峰与被执行人蒙赵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峰,蒙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蔡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蒙赵锋,男,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明峰与被执行人蒙赵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113字第656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该案退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5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雷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