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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谯金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金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金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金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谯金明与李某1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某KTV唱歌后,谯金明在KTV楼下停车场发现其外号为“树儿”的朋友与向某发生争执,谯金明便上前与“树儿”等人对向某进行殴打,期间,谯金明用匕首将向某刺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谯金明在万州区三合监狱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谯金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何某、李某2、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谯金明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金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谯金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谯金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谯金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谯金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谯金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一年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