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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春、陈东方、苏德山与被执行人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陈东方,苏德山,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贾春,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永乐镇。申请执行人陈东方,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申请执行人苏德山,男,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李春生,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依据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贾春、陈东方、苏德山与被执行人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春、陈东方、苏德山与被执行人李春生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124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贾春、陈东方、苏德山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