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兰聪与齐春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兰聪,齐春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533号申请执行人:尹兰聪。被执行人:齐春廷。本院在执行尹兰聪与齐春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春廷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齐春廷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