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武与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武,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73号原告:蔡某武,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丰王,任村主任。被告:龙某华,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蔡某武与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蔡某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武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蔡某武负担。审判员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