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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武与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武,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73号原告:蔡某武,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丰王,任村主任。被告:龙某华,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蔡某武与莲花县琴亭镇凫村村民委员会、龙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蔡某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武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蔡某武负担。审判员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