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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1,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28日),2013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许某1经许某3(已判刑)介绍,在原揭阳市东山区磐东镇潭角村一大树下,向一男子(身份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以人民币(下同)1700元的价钱,购买了1辆无牌无证的世纪风牌男庄摩托车(原车牌号为粤V×××××,价值3155元)。经查,该辆摩托车系被害人刘某1达于2011年10月13日在原揭东县云路镇棋盘村新村家里被盗车辆。2012年8月6日1时,被告人许某1驾驶该辆摩托车在北河大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于同日14时许带路抓获同案人许某3。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在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经传唤未到案,被网上追逃,于2017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1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许某1经同案人许某3(已判刑)介绍,在原揭阳市东山区磐东镇潭角村1大树下,向1男子(另案处理)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1辆无牌无证的世纪风牌男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5元)。经查,该辆摩托车系被害人刘某1达于2011年10月13日在原揭东县云路镇棋盘村新村家里被盗车辆(原车牌号为粤V×××××)。2012年8月6日1时,被告人许某1驾驶该辆摩托车在北河大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于同日14时许带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许某3。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3年10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1达的陈述。2012年8月25日陈述2011年10月13日4时左右,我将1辆车牌号码为粤V×××××的世纪风牌红色太子型摩托车停放在揭阳市揭东县云某棋盘村新村我家里,至6时左右我要驾驶摩托车时发现家门被打开,摩托车不见了,还有手机及其他财物不见了的经过。2.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6日,许某1驾驶许某1的1辆无牌证男庄摩托车载我在东山区兜风,经过北河大桥附近时被警察查获。该摩托车是1辆世纪风牌摩托车,前后都没有悬挂交通号牌,该车来源我不清楚。3.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许某1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等情况。4.指认、辨认材料。经辨认,被告人许某1与同案人许某3相互进行了确认并分别确认了作案地点。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摩托车1辆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刘某1达。6.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反映2012年8月6日1时多,许某1驾驶1辆无牌无证摩托车被东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该辆摩托车系被害人刘某1达于2011年10月13日在原揭东县云路镇棋盘村新村家里被盗车辆。同日14时许,许某1带路协助公安机关将许某3抓获。被告人许某1于2012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28日),2013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未到案,2013年10月16日被决定逮捕,2013年11月8日被网上追逃,2017年4月17日21时多,被告人许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7.价格鉴定结论书。反映涉案世纪风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5元。8.涉案摩托车的基本信息。证实涉案摩托车是1辆世纪风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V×××××,所有人是刘某1达。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许某3因本案被判刑的事实。10.同案人许某3的供述。供述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6时左右,“药”、“八弟”和“八弟”的朋友3人一起到磐东街道潭角村我的玉器加工场找我,当时“药”说他1辆无牌证世纪风牌男庄摩托车要卖,叫我帮忙联系买主,我便打电话联系许某1问他要不要买无牌证的摩托车,许某1刚好需要摩托车便答应我,然后我们约好到村里大树下看车,不久后我们在村里大树下见面,开始“药”讨价2000元,许某1嫌车太贵并出价1700元,最后“药”同意1700元卖车,双方并在大树下交接钱和摩托车。过后“药”买1包值15元的“1906双喜”牌香烟给我。11.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供述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6时许,许某3打电话问我要不要购买无牌证摩托车,称有个朋友有1辆摩托车要卖掉。因我自己没有摩托车,便跟许某3说我要买。后我们约定在村里面1棵大树下交易,我到现场时许世浩和另外3名男子在大树下等我,旁边停放着2辆男庄摩托车,我们见面后许某3指着其中1辆世纪风牌的摩托车说便是该车要卖,我问该车多少钱,另外3名男子其中1名说要卖2000元,我看看车况便跟该男子说1700元,最后那男子同意1700元卖给我,于是我拿1700元跟那男子成交该摩托车,后各自离开现场。2012年8月6日,我和许某2开1辆无牌证摩托车经过东山区北河大桥附近被警察查获。同时供述该摩托车购买时没有证件和牌照,来源不清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在不合法的场所向他人购买1辆没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后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予以使用,应认定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1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许某3,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许某1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许某1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许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许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