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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曾荣、邹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荣,邹金安,黄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6号申请执行人曾荣,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邹金安,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黄咏梅,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江西丰城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系被执行人邹金安配偶。申请执行人曾荣与被执行人邹金安、黄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17253.22元,剩余债权数额182746.78元金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金安、黄咏梅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曾荣,被执行人邹金安、黄咏梅已履行部分标的,对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给付。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