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062丹阳市华东眼镜行与苏州市沧浪区豪苑眼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华东眼镜行,苏州市沧浪区豪苑眼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062号原告:丹阳市华东眼镜行,住所丹阳市开发区国际眼镜城3F-C8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FJHQ34。投资人:夏颜,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沧浪区豪苑眼镜店,经营场所苏州市相门后庄苏大学生公寓小区5幢6号,组织机构代码L1786734-0。经营者:范本林原告丹阳市华东眼镜行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区豪苑眼镜店��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华东眼镜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