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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丽丽与江宝林、李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江宝林,李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65年5月1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宝林,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朝贵(系江宝林之夫),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丽丽与江宝林、李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4)临尧民初字第362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朝贵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临钢二区44号楼一单元西户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朝贵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临钢二区44号楼一单元西户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