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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8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某区某路某大道红绿灯路段时与毛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毛某某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待,交巡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查获李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