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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振海、徐振英等与张建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海,徐振英,王振江,王振河,王振涛,王振山,张建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026号原告:王振海,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徐振英,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振江,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振河,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振涛,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振山,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建雷,男,197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市临淄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原告王振海、徐振英、王振江、王振河、王振涛、王振山诉被告张建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淑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8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8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