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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牛艳萍、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艳萍,李平,徐燕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艳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燕春。再审申请人牛艳萍因与被申请人李平、徐燕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艳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牛艳萍交给李平的30000元是转让费,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订约定金。定金收到条上注明的租赁房屋面积无法达到牛艳萍的租赁使用目的,且租赁房屋本身存在纠纷,双方不能签订租赁合同的过错应由李平承担。原判决对录音证据未全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对李平在原审期间提交的12节双方通话录音的全面审查,李平在与牛艳萍的通话中并未明确承认案涉30000元定金就是转让费,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也未予认可,牛艳萍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该项申请理由与定金收到条的内容相悖。故,原判决认定案涉30000元系订约定金并无不当。牛艳萍交付定金后,如对租赁物本身有异议,可以在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协商解决。但是牛艳萍不协商,不签约,然后直接将未签约的责任归咎于李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牛艳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平向其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徐燕春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依据认定的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牛艳萍的诉讼请求,并无遗漏或超出牛艳萍的诉讼请求。牛艳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提出具体事由及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牛艳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艳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