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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周兴保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芳,周兴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芳,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兴保,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陈玉芳与周兴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兴保在中江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兴保在中江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由被执行人周兴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兴保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兴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湘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