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乐会勤、李恩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会勤,李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46号申请人:乐会勤,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申请人:李恩波,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系粤B×××××号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乐会勤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恩波名下的粤B×××××号车(以价值50000元为限)。申请人乐会勤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会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李恩波的粤B×××××号车(以价值5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