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3548号深圳市哥斯拉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永创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哥斯拉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创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志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548号原告深圳市哥斯拉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维业诚工业园D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59910D。法定代表人黄志强。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业辉,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永创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106538。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刘志勇名下价值18306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刘志勇名下价值1830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