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文韬、张海燕与袁昌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韬,张海燕,袁昌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305号原告:杨文韬,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张海燕,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袁昌晋,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岳阳县。原告杨文韬、张海燕与被告袁昌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文韬、张海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韬、张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文韬、张海燕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仁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