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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文韬、张海燕与袁昌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韬,张海燕,袁昌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305号原告:杨文韬,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张海燕,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袁昌晋,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岳阳县。原告杨文韬、张海燕与被告袁昌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文韬、张海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韬、张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文韬、张海燕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仁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