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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倪志刚与被告刘井双、李庆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刚,刘井双,李庆香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106号原告:倪志刚,男,汉族。被告:刘井双,男,汉族。被告:李庆香,女,汉族。原告倪志刚与被告刘井双、李庆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倪志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志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志刚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