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牛继武与张文明、孟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继武,张文明,孟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牛继武,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孟美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211民初1695号民事解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文明、孟美华价值2623040元的财产或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明、孟美华在有关单位收入262304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明、孟美华在银行、证券存款26230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