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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65号原告: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天赐良园A2栋4#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颜明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丽、廖家亮,系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琴,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借款本息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9元,减半收取计7524.5元,由原告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