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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茂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茂宣,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因经传唤不到案,2017年2月15日再次主动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彬,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茂宣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茂宣及其辩护人周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茂宣系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瓯北配送站员工。2008年7月底,被告人田茂宣向商家虚构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8月初有预先交付购买啤酒款额外赠送啤酒的促销活动的事实,从而分别骗取被害人麻某、胡某1、胡某3、赖某、季某、谷余单人民币3000元、3140元、3000元、500元、500元、300元,共计人民币10440元。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田茂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田茂宣被取保候审,后因经传唤不到案。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田茂宣再次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田茂宣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44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茂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1、麻某、胡某3、季某、赖某、谷某的陈述,证人胡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病例材料、劳动合同书以及被告人田茂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茂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茂宣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已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44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茂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