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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静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31号被执行人杨静(曾用名段静),男,生于197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楚雄市人,现住楚雄市东瓜镇。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大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静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行踪不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2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