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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1667号原告: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号33幢6-3。法定代表人:于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45号龙珠花园2幢1-1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1234606H。法定代表人:田钰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21号。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建贤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3元,由重庆华诚朗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