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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新洲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43号罪犯张新洲,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新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新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某、翁某,龙岩监狱民警温某、朱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新洲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六分,获得二O一五、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260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认为,罪犯张新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张新洲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属于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对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张新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新洲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