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霞,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21-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霞,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武警路*号。被执行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曹宗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龙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大街十字北侧新秦购物广场项目10102号、10107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大街十字北侧新秦购物广场项目10102号、10107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