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惠国与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惠国,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6257号原告:夏惠国,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陈家新区经营者:张亚岩,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团柏矿居民区。原告夏惠国为与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张亚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晋汇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09××××.5名称为“汽车摆件(青蛙王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专用生产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依法定赔偿)。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创办了义乌市豪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专业从事生产电子产品,并聘请美国的专业人员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汽车摆件(青蛙王子)”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9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9××××.5,该专利至今有效。2016年起原告发现被告义亭工厂内生产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同时在阿里巴巴网络上宣传推广并销售该产品。2016年9月6日原告的代理人在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的网站上购买了侵权产品。经比对,该产品的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成此诉。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惠国系专利号为ZL20153009××××.5名称为“汽车摆件(青蛙王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16日,且已缴纳了年费,现处于有效状态。被告晋汇商行(经营者:张亚岩)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网上批发、零售十字绣。2016年9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于1688网站开设的网店点击“太阳能自动摇摆太阳花动物青蛙车内装饰品汽车摆件车载公仔批发”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产品青蛙汽车摆件10个,单价为3.80元,加运费共支付44.50元,并于2016年9月8日收货。义乌市公证处对上述订货和收货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货物进行拍照封存,制作了公证书。销售页面显示,成交20,评价6。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800元。经庭审比对,原告专利产品为汽车摆件,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六个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从立体图看,整体为一只头戴黄色皇冠的绿色青蛙,眼部和腮部突出,两只爪子向身体两侧伸开,四指张开,脚下为半弧形红色底座,从主视图看,底座上有一个内凹的长方形透明设置(详见附图一)。被诉侵权产品为汽车摆件,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除底座颜色外基本相同(见附图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合同原件各一份、公证书原件两份及封存实物一份和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专利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权,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和存在生产模具,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与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也无许可费用可供参考,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为销售、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公证费、购买费等费用,酌定被告应负的赔偿金额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张亚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夏惠国专利号为ZL201530092908.5名称为“汽车摆件(青蛙王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张亚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夏惠国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夏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夏惠国负担920元,由被告义乌市晋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张亚岩)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