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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少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梅,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锡(张少梅的丈夫),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李高,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剑雄,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少梅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九潭南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少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支付2007年至今的股份分红合计3891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潭南股份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10月16日,张少梅与陈明锡登记结婚。2003年12月,张少梅将户口迁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九潭南村。2009年5月1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颁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证号:K006211083084),取得成员资格日期为2004年7月1日,取得成员资格的原因为原始村民自然取得。2004年4月1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颁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权证,总股数为10股,总股值为27660元。2006年7月10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发放股份分红200元。2007年1月26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发放了股份分红900元。此后,九潭南股份社未再向张少梅发放分红,张少梅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04年4月1日,九潭南股份社通过《太平村九潭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012年2月29日,九潭南股份社通过《太平村九潭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修正条款》,其中的第五条对经济社股东离婚和再婚,新配偶购股及原配偶股权赎回的办法进行了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少梅被核发了成员证以及股权证,但自2007年起,九潭南股份社已停止向张少梅发放股份分红,双方就股份分红问题产生争议至今。并且,张少梅系与陈明锡再婚后将户口迁入九潭南股份社处,而关于股东离婚和再婚后新配偶以及原配偶的股份分红问题,因其特殊性,双方亦存在争议。据此,对于张少梅是否还继续享有九潭南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股东资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问题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向相应行政部门确认程序处理。若在相应的行政部门确定了张少梅的成员资格、股东资格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不发放其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可再行民事诉讼程序救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少梅的起诉。一审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张少梅已预交的受理费386.45元,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张少梅申请法院予以退还。张少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张少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少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案的焦点仅在于张少梅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张少梅的起诉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股东资格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股东资格问题,本质上属于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张少梅已经取得九潭南股份社核发的成员证和股权证,九潭南股份社现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张少梅的资格已丧失或被取消,故张少梅的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已经确定。2009年5月1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颁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证号:K006211083084),取得成员资格日期为2004年7月1日,取得成员资格的原因为原始村民自然取得。2004年4月1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颁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权证,总股数为l0股,总股值为27660元。2006年7月10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发放股份分红200元;2007年1月26日,九潭南股份社向张少梅发放了股份分红900元。由此可见,张少梅已经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且九潭南股份社也曾据此向张少梅发放过股份分红。九潭南股份社现虽对张少梅的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张少梅的资格已丧失或被取消。因此,法院无须也无权对张少梅的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再行审查。3.张少梅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后,因九潭南股份社拒不发放股份分红,侵犯了张少梅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张少梅诉请九潭南股份社支付2007年至今的股份分红,属于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诉讼,依法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九潭南股份社辩称,张少梅的股东资格至今存在争议,且在2007年后至今并没有主张过股份分红,说明张少梅知道争议所在,所以本案的争议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经审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张少梅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就股权问题进行信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办公室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沥)信答复字[2017]0055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张少梅已拥有九潭南股份社成员证及股权证,九潭南股份社不向张少梅发放股份分红,该争议应通过法院相关司法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张少梅持有九潭南股份社发放的股权证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亦在2006年及2007年收取九潭南股份社发放的股份分红,表明九潭南股份社已对张少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予以认可。一审裁定作出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办公室也明确张少梅与九潭南股份社的股份分红争议,应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因此,张少梅是否享有九潭南股份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的问题并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张少梅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6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车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