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舒克清、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王欣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克清,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85号之二申请人:舒克清,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5093682J。法定代表人:王欣,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欣,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川0114执保2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了冻结。现因申请人舒克清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克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葡萄有机绿藻研发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