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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晨东。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武侯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成都天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的应收款限额8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 微信公众号“”